烧埋,元代对于负命案责任的人,除判决刑罚外,另外必须付给苦主赔偿金,作为死者烧埋的费用。后以不伏烧埋比喻不服罪、不甘心。元.李直夫《虎头牌》第四折:「便死也只吃杯淡酒何伤害?到底个不伏烧埋」元.无名氏《争报恩》第二折:「你待教我从实取责,我又不敢当厅抵赖,恰待分说,又道咱家不伏烧埋」也作「不服烧埋」。
顺接:埋头苦干、埋天怨地、埋轮破柱,逆接:进可替不,【举例】:进可替不→不伏烧埋→埋头苦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