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有罪过的人,只以蒲鞭稍加处罚,使对方能知耻改正。典出《后汉书.卷二五.刘宽传》。后比喻为政仁慈宽厚,或指极轻的刑罚。也作「蒲鞭不施」、「蒲鞭不用」。
顺接:辱国丧师、辱门败户、辱国殃民,逆接:望杏瞻蒲,【举例】:望杏瞻蒲→蒲鞭示辱→辱国丧师。